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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与律师服务“研讨会深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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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与律师服务”

           研讨会深圳举行

2015年5月23日,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专委”)在深圳召开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与律师服务”研讨会。由全国律协常务事理、经专委主任刘正东主持。经专委委员和各地律师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内容如下:

在PPP投资模式中,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而在PPP融资模式中,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公共产品的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在党和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PPP法律服务模式中,律师针对PPP模式中的政府、市场、资本“三要素”,应该全新定位为专业服务提供者、法律风险管理者、社会资源集成者、商业机会挖掘者、项目方案促成者、商业模式策划者。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作为新兴的财政融资创新之举,应该积极引导推动。科学筛选相关试点项目,充分认识实践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障碍和问题,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加大律师事务所参与运营的全过程,有效防控与化解模式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才能真正发挥PPP模式在实践中的效能。目前的PPP模式存在如下缺陷:一是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应该借助地方人大审议并通过法规规范;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博弈,双方在动机、投资收益期望、风险识别、参与管理程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三是项目合同文本不够细化完善,特别是项目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有待进一步探讨明确。他建议:(一)构建我国PPP模式的法律框架;(二)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三)拓展律师事务所参与PPP模式运营的广度。

在“PPP”项目中,律师要由提供单纯的法律服务变为社会资源集结者和项目方案促成者。律师作为现代服务业代表,联系不同行业、不同联盟,寻找各种资源,并作为中介为各方提供商业机会,结成产业联盟,促成项目合作。这改变了律师以前只从投资风险防范上为一方当事人考虑,导致项目成功率减少的纯粹法律服务。现在我国目前的新常态是各行各业都在转型升级,传统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模式都被打破、被颠覆。建议经专委委员和各地律师在ppp投资过程中,应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异地联合提供服务。

有效推广PPP项目,需要建立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合作的基础之上,政府应该保证社会资本的安全性。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浙江的社会资本投入政府项目多次出现政府违约的情况。因此,PPP项目的运行首先应当保护资本的安全,然后才能追求回报在PPP项目的推广中,要打破旧观念,必须依靠法律。目前,仅有散乱的部门规章规范PPP项目,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政府与资本的平等合作问题。PPP项目应当引入一定的保障机制,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更充分的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运作。PPP项目还需要引入中介机构的服务作为保障。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规范运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的效率。

关于PPP模式运作中所涉及的企业风险问题,一是EPC工程招投标不规范甚至缺失,特殊情形的还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PPP项下是否属于此种情形,没有权威解释。因此企业存在程序不合规的风险。二是政府回购中的担保效力。企业一般会要求政府对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依据担保法规定,政府担保无效,且政府是用信誉做担保的,并无有效资产作保障。因此企业存在成本与利润不能及时额足回收的风险。三是关于管辖的选择,考虑到多种因素,建议选择香港仲裁。

本次研讨会围绕PPP机制展开的初次讨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会议要求经专委委员进一步加大对PPP信息的掌握,加深对PPP模式操作的了解。2016年经专委将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中法律服务机遇与挑战”为题,继续开展深入研究,推动律师相关领域法律服务的开展。会议还决定,2015年下半年,经专委将成立国资国企改革、自贸区、PPP、企业并购4个专业小组,以加深对这些领域的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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